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原告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臺灣高雄縣私立普門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上訴人即原告 方希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文輝 間,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