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告 聶玉華 被告 陳益增 原告與被告陳益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