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 王介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王榮彬
王湘淳 蔡宿娟 謝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