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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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瑋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簡字第91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於法自有未合,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庸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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