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權宥宏(原名權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權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權宥宏前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權 宥宏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7日│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069號│偵字第31079號│偵字第31079號│偵字第3107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2067號│2163號│2163號│2163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第2067號│2163號│2163號│2163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1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036號│││執字第13816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