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緯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1809號、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洪國緯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09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4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2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