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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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傅仰曄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仰璽 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未於訴狀載明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以此核定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
三、補正被告亞洲檳榔王專賣店負責人、被告 廖秀英 、被告傅承慶、被告 傅竹迎 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 勿略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