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