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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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67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其中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併此敘明。
四、茲聲請人聲請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附表編號1至11行為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3月至5月間,犯罪手法、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與附表編號12均係罪質相同之詐欺取財罪,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受刑人請求因罪質相近、並無其餘犯罪行為,有極力修復與各告訴人關係並達成和解,並積極參與教化活動,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聲字卷第53-6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文彤【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09年4月4日(1次)109年4月11日(2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7號等110年9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8號等111年1月27日編號1、2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11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彰檢112執更393囑託橋檢112執更助68號執行中)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109年4月11日(3次)109年4月15日(4次)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一般詐欺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109年3月31日(1次)109年4月15日(2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等111年3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111年4月07日編號3至5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一般詐欺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10罪)109年3月2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10次)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一般詐欺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2罪)109年3月26日至000年0月00日間(42次)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109年4月1日至000年0月0日間、109年4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等111年9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等111年10月19日編號6至11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7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8罪)109年3月29日至000年0月00日間(28次)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0月109年5月22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9月109年5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7月109年5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09年4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11年10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11年11月17日1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3月108年12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67號112年9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67號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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