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陳振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馴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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