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