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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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林礽錦 訴訟代理人 林祺 常複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原告 林保炘 原告 林保成 前列二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彭月莉複代理人姜宜君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林次聖嘗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被告 林政領 被告 林嘉尉 被告 林升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除已撤回者外)均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第100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4日起訴時以 林祺銘 為被告,然林祺銘於起訴前之107年10月4日死亡,有除戶籍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134頁),林政領、林嘉尉、林升章、 林湧鏡 於108年2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114-115頁),然查林湧鏡已於原告108年4月9日訴之變更被告為林湧鏡、林政領、林嘉尉、林升章(見本院卷㈠第477頁)前及前開聲明承受訴訟前之108年2月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足憑,林政領、林嘉尉、林升章又於108年9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78-179、181頁),嗣雖撤回林湧鏡承受訴訟聲明,然除此之外之承受訴訟聲明核與上開規定尚無未合。綜上所述,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除已撤回者外),於法難謂有據,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