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 姜俊光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0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再審聲請人姜俊光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00號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已如前述,聲請人以本院上開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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