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4號債權人 鄭企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素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其中新台幣174,500元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算利息,惟附表記載175,400元,前後不一。請具狀釋明究係以何為準,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