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成與KANSURICHARIN(中文名: 查林 )前有糾紛,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3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6月29日23時30分,攜帶鋁棒前往KANSURICHARIN居住之臺南市○○區○○街○○○號的宿舍,以鋁棒毆打KANSURICHARIN及前來阻擋之同事SAMRITWONGPANSA(中文名: 番沙 ),造成KANSURICHARIN受有左側尺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膝部挫傷及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2公分等傷害,SAMRITWONGPANSA則受有雙膝膝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查林、番沙於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嗣獲被告賠償完畢後,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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