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雯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佳雯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