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中平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中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毛中平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5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