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更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更字第1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7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