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李碧珍 被告張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移除監視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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