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洪秋香 相對人 彭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約定110年4月8日償還,並於109年4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9年4月8日之現金借款。㈡相對人另於110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111年6
月10日償還,並於110年8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0年8月10日之現金借款。
㈢相對人再於111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約定112年1
月10日償還,並於111年1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1年1月10日之現金借款。
㈣詎上開借款均延期至112年1月13日償還,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華清7873098.121/4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