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林泇賝陳湧 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萬2,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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