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鄭杏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陳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 黃鼎烈 、 謝閔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萬1,512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黃鼎烈、謝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8萬2,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