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譚芳榮 (旅長陸軍少將)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上尉法制官)
陳信雄(中尉人事官)被告林漢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處所郵寄,於111年3月4日由原告內部人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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