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調字第1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林明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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