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忠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96,385元(其中計│94.5.21~104.8.31│20││││息本金85,140元)├─────────┼───┼───┤│││104.9.1~清償日止│15││├─┼────────┼─────────┼───┼───┤│2│161,609元(其中│94.10.28~104.8.31│17.5││││計息本金145,111├─────────┼───┤│││元)│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