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峰
陳祈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峰於民國105年4月27日下午1時
3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至新竹市○○路○段○○○號「榮新機車行」前,欲請該機車行人員維修其機車,本應注意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橫向占用車道,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將上開大型重型機車違規橫向停放在上開禁止臨時停車處之路面邊線上,而占用車道,而被告陳祈安於同日下午1時5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該機車行前,亦應注意上開規定,卻疏未注意,將其所騎駛之普通重型機車違規橫向占用車道停車,適 江美珍 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處,為閃避右側路邊橫跨路面邊線占用車道停放之被告張智峰大型重型機車,及被告陳祈安之普通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左側直行之車輛,且未顯示方向燈光,即往左偏駛,不慎與同向左側直行由 林可妡 (原名 林宜蕙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江美珍受有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遠端鎖骨骨折、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胸及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張智峰、陳祈安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張智峰、陳祈安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張智峰、陳祈安與告訴人江美珍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江美珍於106年5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張智峰、陳祈安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宜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