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19號
原   告  基泰 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智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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