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7號反訴原告 盧孔德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反訴被告 范盛喆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