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廖家銳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究為「一般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家銳、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