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務人 田晏貞 即 田効忠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費筱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効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