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126」更正為「128」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