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更㈠字第2號聲請人乙○○
甲○○辛○○壬○○○癸○○己○○戊○○庚○○子○○丁○○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丑○○等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95年9月29日本院95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台中市○○區○○段70、
71、72、73、74、75、76、77、81地號最近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於相對人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79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就該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認有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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