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9年度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魏思喬 被移送人 張志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審理(民國109年1月15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9004號移送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思喬、張志銘互相鬥毆,魏思喬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張志銘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29日7時58分。
㈡地點:彰化縣○○市○里○○街○○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張志銘認為被移送人魏思喬於騎乘機車超車
時,故意蛇行挑釁,心生不滿,因而示意魏思喬停車,並與之發生口角,進而互相鬥毆。
二、證據:㈠被移送人魏思喬於警詢之自白。
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監視器錄影光碟、110報案紀錄單。
三、裁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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