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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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45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GUYENVANLANG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NGUYENVANLANG(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證影本,並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