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3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6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54,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1,8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6,641元,尚不足新台幣11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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