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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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27號抗告人翁記珠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莉莉 相對人 周月銖
洪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9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倘就票據是否偽造、票據債務之存否,乃至於其原因關係之存否等實體關係為爭執者,應另依確認訴訟謀求解決,凡此均非本票裁定及其抗告程序所得審酌之事項。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3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均未載,利息均未約定,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為伊所開立,伊自105年起已分期將系爭本票之債務分期清償完畢;又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有就罹於時效之本票塗改到期日年份,並未經伊同意授權即在本票改寫處蓋用伊公司大小章之偽變造情事等語,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據,而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於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第123條裁定准許為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主張系爭本票債務業已分期清償完畢,且有偽變造情事等語,惟此均仍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院依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以免混淆非訟形式審查與實體權利得否行使認定之分際,況本件系爭本票外觀上均未見有何抗告所指之改寫、塗改等情(見原審卷第24-47頁)。從而,原審依審核結果,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人以前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蔡英雌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民國/新臺幣):111年度抗字第1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8年5月13日811,502元108年6月13日108年6月13日TH00000002108年6月13日808,505元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TH00000003108年7月13日918,095元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TH00000004108年8月12日977,723元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2日TH00000005108年10月14日138,713元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SR3936026108年11月13日134,100元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SR3936057108年11月13日101,056元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SR3936068108年12月12日147,963元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SR3936089108年12月12日117,558元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SR39360910109年1月13日120,417元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SR39361311109年2月13日134,100元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3日TH000000012109年2月13日118,856元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3日TH000000013109年3月13日286,179元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TH000000014109年3月13日271,659元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TH000000015109年5月13日138,713元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2日TH000000016109年5月13日144,236元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2日TH000000017109年6月12日143,332元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TH000000018109年6月12日157,223元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TH000000019109年7月13日143,332元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TH000000020109年7月13日166,055元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TH000000021109年7月13日1,884,650元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TH000000022109年8月13日147,963元109年9月14日109年9月14日TH000000023109年8月13日181,154元109年9月14日109年9月14日TH000000024109年9月14日138,713元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14日SR25555125109年9月14日177,176元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14日SR25555326109年10月14日138,713元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TH000000027109年10月14日186,803元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TH000000028109年12月14日215,060元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SR25556029110年1月14日266,658元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SR25556230110年3月12日143,332元110年4月12日110年4月12日SR25556531109年11月13日143,332元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4日SR25555532109年11月13日203,621元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4日SR25555633109年12月14日143,332元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SR2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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