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陳思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 陳坤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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