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4號再審原告壬○○
宇○○
巷2弄丑○○
巷4號癸○○甲○○○
巷22寅○○子○○丁○○
5樓己○○午○○巳○○
7巷3辰○○
號14辛○○戊○○
8號4申○○
7號未○○
號2樓卯○○亥○○
8號庚○○天○○戌○○酉○○丙○○○
號地○○
巷13上廿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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