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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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理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存義 訴訟代理人 連建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21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1合利鋼管有限公司劉明豊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理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1日181,790元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