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紹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承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承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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