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暉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暉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暉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暉庭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8日│106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及案號│年度少偵字第34號│年度少偵字第5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少訴字第25號│107年度少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7年8月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少訴字第25號│107年度少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5日│107年9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經本院107年度少撤緩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第6號裁定撤銷原判決緩│年度少刑執字第10號│││刑之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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