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謝金華 相對人 謝金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金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金石(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澎湖縣○○鄉○○村○鄰○○○○號)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金石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謝金石((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7月12日在澎湖縣望安鄉○○口沙灘游泳失蹤,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准以103年度 司家 催字第5號家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4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謝金石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胞兄,原設籍在澎湖縣○○鄉○○村0鄰○○00號,於95年7月12日在澎湖縣望安鄉○○口沙灘游泳失蹤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聯合報新聞紙等件為證(見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家事聲請卷宗【下稱司家催卷】第4至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失蹤人無任何入出境資料,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亦無任何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醫紀錄,另經警實地訪查,亦查無鄰里知悉其目前行方及去向等情,有本院入出境紀錄查詢表、勞工保險局103年3月13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3月19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望安分局103年3月28日望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見司家催卷第12、13、16至19頁)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再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於95年7月12日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訛,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95年7月12日失蹤,計至102年7月12日止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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