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再字第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113年度交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前段、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儀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