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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