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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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 詹益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2│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3│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4│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5│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