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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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何鍾秀英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06年5月26日│17,400元│L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