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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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債權人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 債務人 蔡克文 債務人 蔡禎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有向本件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據債權之原因。蓋「立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實為二相異之法人(依債權人提供之二相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證),債權人並非由「立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之同一法人。
二、請釋明債務人蔡禎元須負系爭票據債務之法律依據。(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二紙,發票人為德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蔡克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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