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確定後,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