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