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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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林如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87萬元,約定自97年2月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19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債務人僅繳至100年10月31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鶴鵬